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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专利和欧洲专利

2017/8/7 10:08:32

   欧盟专利(European Union patent ,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),一般简称EU Patent是欧盟即将建立的专利制度。它的建立,将给专利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便利。 


欧洲专利

   欧洲专利一直是我国专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热点,许多人以为欧洲专利是在整个欧洲生效的专利,实际上,这是一种误解。欧洲专利是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建立起来的专利体系,它建立了欧洲专利局(英文简称EPO,中文简称欧专局)作为专利审查机关,统一了参加国的专利申请审批程序,使EPO的专利审查对所有参加国都有效。但是,向EPO提出申请的专利,在EPO审查通过后,最终还需要向需要进入的国家提交其官方语言的文本,并由该国专利局公布,才能获得该公布国的专利保护。从实质上说,一份欧洲专利最终会在每个进入国各自形成一份专利,使所谓的“一份”欧洲专利实际上是“一簇”专利,这些专利相互之间技术内容和保护范围完全相同,但却是属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域下的不同专利,这种情况带来以下两个主要问题。

   1.专利注册和维持费用大。申请一个欧洲专利,审查通过后,如果需要进入的国家的官方语言和向EPO提交专利时所用的语言不同,则进入该国首先需要翻译,申请人需要支付不菲的翻译费用;另外,以后维持专利,还需要在各个进入国分别缴纳年费,造成申请人维持专利的负担非常沉重,以致大多数申请人难以承受进入所有国家的费用。因此,目前情况下,一般建议EPO授权后,只进入市场较大的几个国家,如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等,一些小国则不进入。这样尽管节省了费用,却失去了在未进入国获得保护的可能性。

   2.维权成本大。尽管专利内容实质相同,但同一份欧洲专利在进入不同的国家后,但申请人获得的实际上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域下的不同专利权。需要在多个进入国维权时,必须在各国分别起诉;如果需要无效,在九个月的异议期过后,也需要在各进入国分别提出;这给专利诉讼的双方都到来了很多的不便,增加了维权成本。


欧盟专利

大致而言,欧盟专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:

   1.单一专利体系

   2.专门的欧盟专利法院体系。

   首先,欧盟专利制度将建立全欧盟的单一专利体系。即真正的在所有参加国生效的单一专利。也就是说,一旦获得了一份欧盟专利,则各个成员国都会认可,无需再进入各个国家。欧盟专利要求以任何一种欧专局的工作语言(即英语、法语或德语)公布全文,并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另外两种工作语言,这就显著降低了翻译成本。为了避免对官方语言不是上述三种语言之一的国家产生的不利,据说会还有如下的补充规定:如果侵权人居住地为官方语言不是上述三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,则专利权人将文件翻译为该国语言之前,侵权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(也就是说,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,但是不一定能够获得损害赔偿)。

   其次,欧盟专利将成立专门的欧盟专利法院体系。欧盟专利法院将在地方或者中央一级(大概指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中央)指导专利案件的初始听证,并建立一个全欧盟共同的上诉法院。该法院很可能还要承担所有专利的无效审查,以统一专利的授权标准。

   欧盟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将利用现有的欧洲专利体系。具体做法是,欧盟作为一个成员加入欧洲专利条约;EPO审查通过的专利,欧盟进行简单的注册或者公布即可成为欧盟专利,无疑,这是一个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做法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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